一、劳动合同违约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违约,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行为。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企业违约,应根据具体情形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违约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不支付或拖延劳动者工资报酬;
(4)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6)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7)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约,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约有两种情形:
(1)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
二、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支付违约金
有两种情况用工单位可以约定违约金:
第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