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
(一)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二)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三)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四)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五)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六)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七)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八)劳动者伪造学历、履历或者提供其他虚假情况签订的劳动合同。
(九)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十)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十一)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十二)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十三)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二、劳动合同无效也要支付劳动报酬吗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26条规定,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