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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农民工能否签订该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           阅读:798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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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具体明确的有效时间,又称不定期的劳动合同或终身劳动合同。订立这种合同后,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双方在合同中设定的解除合同的事项,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

这种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减少频繁更换岗位的关键人员从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职业稳定。但从立法本意来讲,法律设定这种合同制度的价值取向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段”的劳动力。

二、农民工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执行这一规定应把握三个问题:一是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间断达到10年;二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如果一方不同意续订,则不能续订劳动合同;三是续订劳动合同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的。如果劳动者本人要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同意,也可以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劳办发(1995)19号文件、劳部发(1995)202号文件和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工制度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间,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以及初次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如果本人有要求,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折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所以农民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农民轮换工及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按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和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的规定,继续实行定期轮换制度,除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应当遵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除了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外,劳动者初次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也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一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以及一次性的工作中的一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一些一般业务员)等情况不宜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外,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一般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宜。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有利于职工长期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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