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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指什么,试用期约定必须出于当事人合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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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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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用期是指什么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以最低限度风险互相考察对方的一种手段,这一手段对于用人单位的意义尤为重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根本要求,是提供合格的劳动。劳动者能否提供合格的劳动,是用人单位最关心的事项。因此,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通常都会对劳动者进行初步的审查,这种初步审查是根据用人单位具体岗位对劳动者的一般要求进行的。但是,仅凭这种初步的审查,是不能得出该劳动者究竟是不是符合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要求的。

二、试用期约定必须出于当事人合意吗

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设置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一旦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等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全部要求,而这些情形又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那就会出现用人单位既录用了不符合其要求的劳动者、又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将使用人单位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

如果勉强留用该劳动者,就会在自己的工作流程中出现薄弱环节,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导致竞争力下降;如果不能容忍这种薄弱环节,那就只有重复聘用一名新的合格的员工,这样将会使劳动力成本上升。因此,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利用试用期让双方有一个相互进一步考察的机会,是有其现实需求的。这也是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现实意义所在。

但是,劳动法所规定的,是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必须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也不是自动存在于劳动合同之中。是否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法律不加以规定,只能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不能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设立。换言之,未经协商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形成合意的,不能认定存在试用期。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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