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补偿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所以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以支付补偿金的方式来保护劳动者就显得尤为必要。
根据《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原劳动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由于合同的分类不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故支付补偿的情况就会有所不同。主要规定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前提是要降低工作岗位和工资或异地调动,这情况属于是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这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不同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