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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终止劳动合同           阅读:334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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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 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

(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四)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5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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