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
所谓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依法律或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特征如下: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为形成权之中的单纯形成权,无须以诉讼行使,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为之,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一旦形成,足以对抗对方所享有的抗辩权。
(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被赋予更强的法定性及国家干预性。尤其对用人单位而言,因其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对劳动者影响甚巨,因此也注定其将体现更强的法律干预性,突出《劳动合同法》更多社会法的属性。
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可分为哪几类
(一)根据行使解除权主体的不同,可将之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与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二)根据行使解除权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意定单方解除权与法定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均为法定单方解除权行使依据。至于意定单方解除权,《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未作规定,实践中当事人通过约定赋予相对人单方解除权,权利人在符合约定条件下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只要不违反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应为可行。
(三)根据是否需要预告,可分为:1、预告单方解除权;2、即时单方解除权。其中劳动者的即时单方解除权,又可分为即时单方通知解除权与即时单方无须通知解除权。
(四)无过错单方解除权与过错单方解除权:此处的过错有无,是指被解除权人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存在过错。与无过错单方解除权享有人相对应的,是对解除劳动合同无过错的一方;过错单方解除权享有人相对应的,则是对解除劳动合同有过错的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