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重组收益”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对债务重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可概括如下:
(一)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待符合“坏账”确认的条件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
(二)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三)债务人因债务重组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全额确认当期所得;
(四)当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时,如果会计上形成的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应以资产转让所得确认重组业务所得;
二、债务人如何减轻公司债务负担
为避免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刚性手段来解决债务争端,实践中,负债公司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一是申请破产。其二就是债务重组。
(一)债务抵消或债的混同
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所谓约定抵消就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甚至数量均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的抵销。
(二)债务抵销一方面可以免去双方交互给付的麻烦,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另一方面可确保债权的效力,以免先为清偿者有蒙受损害的危险,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对于债权人有反对债权时,其债权人得以抵消,免除自己的债务,从而使自己处于优先清偿的地位。此外,《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与第三方债权转让配套运用也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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