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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签订借款合同 还款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债务管理          2016-09-19 阅读:465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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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人签订借款合同

2015年7月27曰,江某某持郑某某的印章到某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江某某以郑某某的名义与商业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万元,月息5厘,借款期限半年。商业银行于贷款合同签订后当天将贷款支付给江某某,现金付出传票上加盖了郑某某的印章。借款到期后,银行找到郑某某要求还款,郑某某称自己从不知道有贷款一事,拒绝偿还贷款。商业银行多次找郑某某协商不成,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某偿还贷款及约定的利息。

二、还款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中提到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此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二)超越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此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行为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实施了民事行为。

(三)代理关系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此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存在代理关系,但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代理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不存在,但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本案中,江某某属于无权代理中的第一种情形,即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那么江某某以郑某某的名义与商业银行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效力如何呢?

本案涉及的贷款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借款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其不完全满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借款合同效力尚未明确,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追认才能生效的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分析,再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应该得出如下结论:贷款合同须经郑某某追认后才能生效,若郑某某拒绝追认,则该借款合同对郑某某就无任何约束力。江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偿还贷款及利息的责任。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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