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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可以经营的业务,不可经营的业务

典当法律提示          2016-09-21 阅读:462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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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当行可以经营的业务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二、不可经营的业务

(一)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以上就是典当行可以经营的业务,不可经营的业务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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