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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他人 行为人构成高利转贷罪

出借人风险提示          2016-09-21 阅读:815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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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他人

2008年,张某投资设立了一家钢材贸易公司,2009年5月,张某以其钢材贸易公司需要流动资金为由,以钢材贸易公司名义从某建设银行获得贷款100万元。张某随即以月息五分的高息借给另一家钢材贸易公司,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获得利息15万元。后因张某赌博挥霍,其钢材商贸公司的银行贷款无法偿还,银行发现了其高利转贷的情况,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张某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二、行为人构成高利转贷罪

张某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规定:“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本案中,张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其投资设立的某钢材贸易公司的名义从银行获得贷款100万元后以月息五分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为15万元,达到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是国家刑法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民在民间借贷领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逾越法律红线,否则为了追求高利而身陷囹圄,悔之晚矣。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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