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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典当公司借款并提供抵押担保 借款属于典当关系吗

典当法律提示          2016-09-24 阅读:342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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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典当公司借款并提供抵押担保 

2014年11月19日,张某某因经营需要向财富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18万元,并出具借款借据给财富典当有限公司。黄某某、王某某向财富典当有限公司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并在张某某的借款借据“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栏签名。同时,财富典当有限公司还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张某某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财富典当有限公司,并至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财富典当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时,该房屋已被拆除,并在重新建设中。

二、借款属于典当关系吗?

有意见认为,张某某向财富典当有限公司的借款为典当关系。因为被借款人为典当公司,而且张某某提供了抵押担保,符合典当关系的特征,故张某某与财富典当有限公司之间成立典当关系。

本文认为,张某某向财富典当有限公司的借款为民间借贷关系。因为张某某向财富典当有限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故张某某与财富典当有限公司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典当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它表现为典当双方的担保关系;另一方面,它表现为典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当这两个法律关系均成立时典当关系才成立。《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也就是讲,典当的设立不以主债权的先行存在为条件,而是以“当物”是否存在且合法有效为前提。张某某与财富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以其房屋作抵押,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和他项权证,但该抵押标的物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已被拆除,并不存在。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没有约定出典、回赎、绝当等与典权有关的条款,不符合典权的法律特征。虽然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但双方并没有依法先行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亦未开具当票,而黄某某、王某某向财富典当有限公司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构成了保证担保。故张某某向财富典当有限公司的借款为具有保证担保的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典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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