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责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
履行承担.又称为债务清偿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山第三人代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一种制度。在履行承担中契约之当事人为第三人(即此契约之债务人,与债务人(此契约之债权人,契约之标的为履行债务人对于他人之债务。让在大多数情况下;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义务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履行的。但履行承担因第三人的履行而使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得到实现;有利于债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同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也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如果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或者根据合同性质并不要求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第三人的代为履行自应得到法律的承认。
履行承担与债务承担在外观上具有相似之处,二者都是由原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原来存在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但二者的法律效果迥然有别,对二者的区分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正确适用。
二、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的区别
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一)形式不同。债务承担合同既可由债务人和承担人订立,也可由承担人直接和债权人订立;履行承担合同只在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订立。
(二)生效要件不同。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订立的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履行承担合同的订立,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三)效力不同。债务承担属于债的移转的范畴,为债务主体的变化,承担人已加人到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了新债务人,使原债务人免除债务脱离合同关系。
债权人也因债务承担直接取得了对承担人的请求权,承担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原债务人则无权请求承担人为给付或赔偿。而履行承担属于债的履行方式的范畴,债务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其成立不能使债务人免除债务而脱离合同关系,债权人没有取得对履行承担人的直接请求权,承担人也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承担人对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为清偿的义务,在承担人未向债权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可请求承担人为履行,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故履行承担又被称为内部承担。
上述可见,债务承担和履行承担在理论上的分野是明确的,但在实践中,免责债务承担和履行承担的界限有时并非十分清晰,极易发生混淆。对二者的区分判断,根据立法规定和学说解释,通常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其一,从保护承担人的角度看,没有第三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如果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约定不明,而第三人对债权人是否享有请求权提出异议的,应推定为履行承担。即将当事人约定的是免责债务承担还是履行承担的异议权赋予给了作为第三人的承担人,如果承担人否认为免责债务承担,在约定不明难以判别的情况下,推定为履行承担。
其二,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以债权人是否同意由承担人替代原债务人而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来判断是免责债务承担抑或是履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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