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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借款关系如何认定

合同履行          2016-10-24 阅读:320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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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张某某自2012年开始做生意,在商场打拼了五年,生意越做越顺畅,赚了几百万元。2016年12月3日,从小一起玩到大的同学李某某来找他,提出向他借款30万元。张某某问李某某借钱准备投资什么项目,李某某说要开一家赌博游戏室,张某某认为开赌博游戏室虽然赚钱但风险也大,所以不同意借钱给曾伟俊。但李某某不依不饶,先后几次找他要求借钱,并承诺不论发生任何事,都不会影响到债务偿还的履行。在李某某的软磨硬泡之下,张某某还是把钱借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张某某出具了借条,并注明一切责任由李某某本人承担。结果,李某某的游戏室开业还不到两个月,便被公安机关查封,李某某也因此被罚款和拘留。张某某见曾伟俊开赌博游戏室非但没有赚到钱,反而落到如此下场,担心自己的借款收不回来,便多次找曾伟俊要债,李某某每一次都说暂时无力偿还,让他宽限一段时间。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张某某把李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某还款或者以财产抵偿债务。

二、借款关系如何认定

本案中,张某某借给李某某30万元,并且有借条为证,按照一般情况来讲,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李某某应当偿还张某某30万元借款。但是,本案中有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借钱时,张某某就知道李某某要用借款去开一个赌博游戏室,也就是用于非法活动,但张某某依然选择把钱借给李某某。

现实中,很多人都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认为借款的用途不会对借贷关系及还款产生影响。换句话说,不论借款人借钱是用于正当经商做生意还是非法活动,出借人都可以向其主张债权,因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雕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第164条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对公民处以罚款的数额为500元以下,拘留为15日以下。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制裁措施,为15日以下。以上两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下借款的,不但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出借人、借款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所以,本案的处理结果应当是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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