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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2017-04-07 阅读:477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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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特别程序|反担保

案情简介:2012年,担保公司为钢管公司向刘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开发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依担保合同向刘某代为清偿本金、利息后,申请法院对开发公司名下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担保债务已届满、担保物现状事实,申请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并获取了抵押土地他项权证,其权利外观具有公信力和对抗力。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立的证明材料齐备,故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开发公司所有的土地,申请人担保公司对所得款项在被申请人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实现不动产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实行一审终审,如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案例索引:河北黄骅法院(2014)黄民特字第1号“某担保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见《申请人河北信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庞鸿猛),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4/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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