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打掉案值2亿走私洋酒团伙
4月18日凌晨5点钟,第一抓捕组在位于珠海市华发新天地小区内,将负责法国产某品牌洋酒大中华区的总代理,即本案走私团伙的一号嫌疑人澳门籍的杨某抓获。搜查过程中,缉私人员找到了相关涉案单证,并在他家中发现了一些涉嫌走私洋酒的样品。
黄埔海关缉私局新港分局缉私科副科长杨涛介绍,嫌疑人杨某在珠海、汕头成立了多个公司,以这些公司的名义制造假的单证,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境洋酒。
杨某将散装的洋酒走私入境后,运往他在汕头的公司进行灌装,向外销售。缉私人员随即对杨某在珠海的两处销售洋酒的门店进行清查。在粤海东路的这家店内,缉私人员查获了大量涉嫌走私的马尼奴瓶装洋酒。与此同时,在翠仙路的这个高档酒庄内,同样发现了大量的涉案品牌洋酒。与此同时,在汕头,另一个抓捕组的缉私人员也准备对团伙里二号人物蔡某实施抓捕。在当天的抓捕行动中,黄埔海关缉私局共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9名。
走私普通货物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偷逃应缴税额之多少承担刑事责任: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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