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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络上频繁出现江歌案的字眼,该事件从发生到现在已经一年了,为何到现在还是舆论不断,这就要从江歌的室友刘鑫说起了。据了解,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中野家门口遇害,凶手正是刘鑫的前男友,而此时的刘鑫正在江歌家中。事情从发生到现在仍疑点重重,网友们对于刘鑫前男友犯罪的行为似乎没有太大的争议,关键在于刘鑫应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对此需要先对该案过程进行全面的分析。 回顾案情:江歌的闺蜜刘鑫因为和前男友分手吵架,被前男友赶出了家门,搬到了江歌的住处借宿,2016年11月1号,刘鑫的前男友去了江歌的住处骚扰被江歌赶走,当时的江歌其实是打算报警,毕竟两个女生不是一个成年男性的对手,但是刘鑫打断了,因为如果警察介入,刘鑫就不能继续借宿江歌家里,江歌考虑到闺蜜的难处,也就打消了这个念头。2016年11月2号,刘鑫因为担心再次被前男友骚扰,让闺蜜江歌去车站等她一起回去,江歌在车站等了2个小时才接上刘鑫,然后她们一同回去,却遇到了陈世峰找上门的骚扰,出于对朋友的保护,善良的江歌让刘鑫先进屋,自己独自一个人和陈世峰交涉,最后悲剧发生了,江歌在自家的门外,被活活的捅死。案发后,日本警察给隔壁的居民录口供,很多的人都听到了江歌用日语进行呼救,出于本能,我们应该会用母语去求生,那为什么江歌要用日语呢?可能的原因是江歌用母语去找离她最近的人(一门之隔的“闺蜜”刘鑫)求救过,但是呼叫了很久,没有得到回应,只能用日语大声呼喊,引起周围邻居的注意。
这个案情似乎已经非常完美,所以我们得出刘鑫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这也符合了现实中一贯的做法。但是事实是这样子的吗?相信我这么发问很多人都开始回答不出来,因为人总是习惯性地了解事件大概的经过后进行一些细节脑补,形成所谓的无瑕疵事实,而平常对一件事情也不会对其细节进行挖掘,所以人们就形成了一种心中确信——这就是事实。
比如该案,刘鑫对其前男友应该是比较了解,那么对于其有暴力倾向是否应该知情?还有事发的前一天晚上,经过刘鑫前男友的骚扰后江歌应该对刘鑫前男友有不详的预感,于是想到了报警,而相比江歌,刘鑫对其前男友的了解不比江歌少,所以此时刘鑫对事情的严重性是知道得比江歌多的,那为什么还阻止江歌报警?报警后刘鑫就不能继续借宿江歌家里这理由未免过于牵强。到了事发当晚,江歌去接刘鑫回去,为何在车站等了2个小时,以至于回到家时已经接近深夜,这算不算给作案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接着到了家门口还真遇到刘鑫前男友,不过以刘鑫前男友守株待兔的说法还是说得过去的,那么江歌让刘鑫进去是出于对朋友的保护可以理解,但是刘鑫对前男友人身危险性肯定比江歌清楚,怎么还让江歌自己在外面而不是一起进去锁上门?根据刘鑫的陈述,当时是来大姨妈先进去房间的洗手间,这个跟拉不拉江歌一起进房间是不矛盾的。还有,在江歌被杀害时,刘鑫曾开过门但是立马被外面的人拉上了,这说法也是不符合常理的,一般而言在外面拉上的只能有两个,江歌或者刘鑫前男友,江歌拉的话可能是因为保护刘鑫,而刘鑫前男友本来就是针对着刘鑫来的,门开了对他来说除了可以抓到刘鑫外,也可以杀人灭口,所以没必要把门关上,即使是江歌拉的,但是江歌死后刘鑫前男友照样可以进去,那么刘鑫能安然无恙唯一的可能就是刘鑫开了门看到了江歌被刺立马关了反锁,或者压根就没打开过门。
下面对刘鑫进行法律上的分析根据的是中国法律
上述细节尚不能证实,但是如果单纯从事发的时间点来判断刘鑫是否构成犯罪,无论刘鑫在事发时是哪种心理,得出的结论肯定是无罪的。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负有作为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最后其不作为的行为与相应的作为行为具有等价性。结合该案,刘鑫对江歌肯定是有保护义务的,但是基于事发当时的情况来看,刘鑫冲出去肯定也是死,由此判定其没有能力履行该义务,于是认为刘鑫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再适用“法律不强人所难”这句话就使刘鑫避开了刑法的制裁。但是片面地对事情下定论似乎不太合理,刘鑫当时即使不能出去,但是也可以报警,还有江歌的求救也没有获得刘鑫的回应。
说实在的,现在网友愤愤不平的是刘鑫在事发后的态度,于是纷纷对刘鑫进行了道德谴责,因为网友们都想,作为正常人来讲,好朋友因为自己而死,那么对好朋友的死应该尽心尽力地进行善后。那么刘鑫为什么没有这么做呢,说明她不是一个正常人,刘鑫自己的说法是怕江歌妈妈怪罪她,这理由在人道面前根本说不过去。如果把刘鑫事后的行为和之前的行为结合起来,理解为刘鑫为了摆脱其前男友而导致这一系列事情的发生也符合情理,也能够说明了很多她的行为和细节问题。刘鑫也是有感情的,从心理学上分析,刘鑫当时应该处于一种矛盾状态,一方面又想摆脱其前男友可怕的纠缠,另一方面又觉得这样会害了自己的好朋友,可能到现在她自己都没有做出一个选择,但是这种纠结心理却导致了她的所作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刑法主观要件上,刘鑫这种心理不能说是直接故意,而是一种放任,也就是一种间接故意。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已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刘鑫就是这种心理,也不能证明没有,根据疑罪从无刘鑫是无罪的。不过只要是能够证明刘鑫正如上述所言,根据刑法属人原则,我国检察院对刘鑫是享有追诉权的,即使刘鑫在日本不构成犯罪,但是刘鑫侵犯了我国公民的法益,在中国照样是要对刘鑫进行制裁的。 只是在网络上进行抨击是一种作用都没有,反而舆论一边倒容易造成了一种网络暴力。现在网络上形成了一种两派争斗的现象,正义的网友们凭着所谓的正义感用道德来指责甚至辱骂刘鑫,理智的网友们就站出来批评正义的网友们应当用理智的方式解决,甚至开始同情刘鑫。其实这都是道德在作怪,人都有怜悯之心,谁可怜就同情谁,这样子就很容易被利用,如果刘鑫懂得利用,那么正义网友们的抨击效果可能就适得其反。倒不如实际点,帮江歌母亲寻找证据,比如众筹让江歌母亲去请各方面的专家,还原事实真相,让死者能够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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