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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人行贿三门峡厅官百万获刑,行贿罪如何认定

企业家辩护咨询     马友泉     2017-07-10 阅读: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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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行贿三门峡厅官百万获刑

近期,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案情。这亦是三门峡市委原书记杨树平落马两年后,其部分案情首次被司法部门披露。上述判决书显示,2009年至2012年期间,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为得到时任三门峡市市长、市委书记杨树平在企业贷款等方便的关照和帮助,由实际负责企业经营的严三印多次向杨树平行贿,累计行贿现金人民币55万元、超市购物卡15万元、美元1万元、澳元4万元。

2008年4月,杨树平就任三门峡市市长。2011年5月,他担任中共三门峡市市委书记。2015年7月,杨树平涉嫌严重违纪,落马被查。

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前身为河南省豫西水泥厂,2005年7月更名为河南省崤山水泥有限公司,2007年6月更名为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严三印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

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严三印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严三印共五次向杨树平行贿,行贿的地点除了杨树平办公室外,还有杨树平赴外考察期间所住的酒店。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杨树平在北京、澳大利亚、新疆哈密参加商务活动或赴外考察时,作为随行企业家代表的严三印都会到杨树平的房间,汇报企业发展并向杨树平送去钱财。

2009年底,为了搞好关系,希望杨树平对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各方面进行关照和帮助,趁杨树平在北京参加商务活动时,严三印在杨树平所住房间送给杨树平1万美元。

2010年3、4月份,杨树平带领市政府代表团去澳大利亚考察,严三印又在澳大利亚杨树平所住房间内送给杨树平4万澳元。2011年3、4月份,为了让杨树平帮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协调资金,严三印在杨树平的办公室送给杨树平现金人民币50万元。严三印向杨树平行贿后,杨树平利用职务便利,帮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从陕县财务开发中心办理了1.5亿元的贷款手续。

行贿罪如何认定

行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市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例如:行贿人为了走私而行贿于海关人员;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行贿于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农转非的条件而行贿于有关人员;为了减、免税而行贿于税务人员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人根据法律、政策符合条件,有资格,也应当得到某种正当利益,如招工、晋升、分房、办理某种手续等,但由于社会上存在着不正之风,一些人不给钱不办事,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得已送钱送物。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责任在受贿方。对方有这种行为的可以批评教育,但这一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这样规定,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打击面过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若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则不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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