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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霉素变身“特灵眼药” 生产、销售假药罪要求获利吗

企业家辩护案例     付凤鸣     2017-07-17 阅读:245

付凤鸣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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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氯霉素变身“特灵眼药”

2013年2月,被告人任XX将购买的氯霉素眼药水标签撕掉,粘贴上自己印制的“特灵眼药”标签,将购买的壮腰健肾丸和包装轴承所用软纸与面粉一起团成药丸用于治疗耳病。在早市等地摆摊售药,获利人民币1000元。2013年6月27日,公安局将任XX抓获,并查获自制药丸598粒,壮腰健肾丸30粒,眼药水60瓶,特灵眼药标签46枚,金牛眼药2瓶,八宝明目粉23瓶,过氧化氢2瓶,自装袋108个,宣传条幅2幅。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销售假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未经批准,私自制作治疗眼病、耳病的药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任XX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任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任XX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建议对任XX从轻处罚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XX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说法:生产、销售假药罪要求获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但是,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本案中,被告人任XX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用氯霉素眼药水、面粉等私自制作治疗眼病、耳病的药品进行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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