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破获特大千万传销组织
2016年国庆节期间,雨花台公安分局岱善派出所接到报警,两男子在一小区因生活纠纷打架。民警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调解。面对警方的询问,两人均不肯说是什么原因导致打架,只肯透露是因为债务纠纷。民警查看两人的手机后发现,手机中存储着几百个以130开头的集团号码,且通话记录显示,两人与这些号码联系频繁。
两人离开派出所后,民警暗中对他们进行调查。没过几天,又有另外两名外地男子走进岱善派出所,报案称被一个传销组织骗去不少钱。联想到之前的警情,民警判断辖区内很有可能藏着一个传销组织。将此情况上报后,警方成立专案组进行侦查。
2016年11月3日晚上,一辆载满传销人员的大巴正准备离开南京时被警方拦下,警方当场抓获40余名传销成员。经过6个多小时的连夜行动,抓捕行动组共抓获传销人员302人,其中骨干成员21名,扣押涉案汽车4辆,涉案金额约3000万元。这个团伙平均年龄20多岁,其中大部分都是本科学历。老板贺某25岁,2016年6月刚刚硕士毕业。贺某在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3名下线。3人目前都是各有29名下线的“老总级”人物。3人均是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1人还是博士在读。
2016年12月10日,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将贺某等人批捕。
老板竟然是一名硕士应届生
无论学历多高,面对金钱的诱惑都会迷失自己。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应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二是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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