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广警方联手侦破制毒团伙大案
今年初,增城警方发现一个活动在广州、东莞等地,以广西灵山籍人李某、曾某为首的涉嫌贩卖毒品团伙,专案组初步梳理出该团伙经常往来东莞中堂镇、谢岗镇与增城新塘镇、永宁街、中新镇一带从事贩毒活动。该贩毒团伙还从广西将由境外走私而来的海洛因毒品运到增城,然后进行分销,同时从东莞购买冰毒,一部分向增城分销,一部分运回广西,是一个双向贩毒的团伙。
警方侦查中发现,该团伙由贩毒又转向制毒,他们承租了位于增城中新镇的一处偏僻农场,附近没有村民居住,位置十分隐秘。该团伙在农场内养起了猪和鸡,并在路口、半山腰安装了摄像头。其实,他们的真正目的是制毒,企图以猪和鸡的粪便气味掩盖制毒发出的刺激气味。4月初,民警发现该团伙开始寻找制毒原材料、制毒师傅,并进一步摸清了团伙骨干成员的活动规律、组织架构。曾某是团伙的组织策划者,李某是曾某的合伙人,由其负责承租场地、联系购买制毒原料和招募制毒师傅等前期准备工作。其他团伙成员负责运输、贩卖毒品。6月中旬,民警侦查发现,该团伙从东莞购买到了制毒原料,3个来自陆丰的制毒师傅和相关的制毒设备也陆续进入农场。
7月15日,警方发现该制毒场点正式开工制造毒品,仅仅两天后,警方又发现该制毒场点已制造出毒品成品。7月18日凌晨,增城警方组织250余名警力,联合钦州灵山等地警方,分别对增城新塘镇、永宁街、中新镇以及东莞中堂镇、谢岗镇等9个窝点同步收网。当日凌晨5时许,围剿制毒工厂的抓捕行动开始。9个联合抓捕行动小组共抓获李某(男,34岁)、黄某(男,40岁)、曾某(男,20岁)、翁某(男,38岁)等1 7名嫌疑人。
制造毒品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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