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冒充网贷员工行骗
日前,上述两男子均已诈骗罪被判刑。被骗的这五人全部都是在校大学生,五人共被骗取12370元。被骗最多的陈某,他总共才贷了7600元,就被骗走了3700元。
刘某与席某系同乡,两人于2016年9月在陕西省西安市某网吧相识。经过闲聊,发现他们二人之前都在网上贷款平台工作过,熟悉网上小额贷款操作流程,于是,臭味相投的二人商议后决定冒充贷款平台公司代理人给贷款学生在手机上操作贷款,再以贷款平台公司的名义向贷款学生谎称要收取所谓的服务费和贷款押金,骗取贷款学生的钱财并据为己有。
随后,二人通过制作宣传单,明目张胆地在学校周边张贴宣传自己的贷款业务。梳理发现,被骗的人中,金额最多的是陈某,他被骗了3700元,而他总共才贷了7600元。2016年10月24日,刘某在某贷款平台看到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陈某的贷款申请后,遂叫上席某和陈某约在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长安校区见面。见面后,刘某、席某自称是网络平台的校园代理,并用陈某的信息给其在某贷款平台贷款4600元,并收取陈某某2600元押金。之后,刘某、席某两人又在另一家贷款平台给陈某贷款3000元,并收取陈某1000元押金及500元服务费。事后刘某分款3000元,席某分款1100元。
记者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处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法院认为,二人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冒充贷款平台公司代理人为他人操作贷款,并谎称收取服务费和贷款押金的方式,骗取贷款学生马某等人钱财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网易新闻)
诈骗罪如何认定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