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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负责人失职致火灾 将被怎么处罚

企业家辩护案例     付凤鸣     2017-10-27 阅读:271

付凤鸣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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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林场负责人失职致火灾

田某某身为某林场副厂长;王某某身为护林防火队队长;高某某身为林区主任,任职期间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发现责任区域内某山庄存在未按租用协议中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且烟囱未安装防火帽、周围未开设防火隔离带和倒灰坑的严重火灾隐患均未积极履行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2013年4月2日,某山庄使用明火做饭,致使火星飞出引燃后院的茅草枯叶,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造成林木损失价值人民币525260元。火灾发生后,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367682元。

法院判决: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某、王某某、高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林木损失人民币525260元,其行为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身上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将被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本案中,田某某等人作为林场的负责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发现责任区域内存在火灾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其行为与火灾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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