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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为亲友牟利 如何理解此处的职务便利

企业家辩护案例     付凤鸣     2017-11-19 阅读:204

付凤鸣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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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矿长为亲友牟利

2012年9月,顾某利用其担任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某煤矿矿长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前妻张某甲、朋友蔡某及朋友妻子张某乙经营管理的公司采购衬衣100件,明显高于市场零售价每件928元,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11.22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理解此处的职务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主要是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尤其是担任领导工作,主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地位去控制、指挥要挟、左右他人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的便利等。

本案中,顾某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公司管理制度,利用自己担任煤矿矿长的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给国有企业造成11.22万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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