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狠心母亲出卖儿子
2010年10月15日,被告人余某在沭阳县某医院诞下一男婴,次日,余某通过被告人于某、司某、吴某介绍,联系买家至医院病房内,以39800元的价格将男婴卖于他人。事后,被告人余某、于某、司某、吴某从中各分得赃款24000元、7000元、7000元、1800元。
法院判决:余某构成拐卖儿童罪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主观上以出卖为目的,客观上伙同他人将自己亲生男婴作为商品出卖,换取对应身价,符合拐卖儿童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父母出卖子女什么情况下构成拐卖儿童罪?
2017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本案中余某以出卖儿子谋取利益,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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