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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 主观上存在何种心态

企业家辩护案例     付凤鸣     2017-12-14 阅读:180

付凤鸣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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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骗取贷款

2013年6月份和2014年1月份,雷某分别借用同村雷某2和雷某3名义,编造虚假贷款理由,先后在信用社贷款9.8万元和15万元。案发时,雷某尚有24.39万元本金及85845.72元利息未付。案发后,归还贷款本金24.39万及利息1.3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案发后,雷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积极归还所欠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有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可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雷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律师说法:主观上存在何种心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贷款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本案中,雷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他人身份欺骗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触犯了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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