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和诈骗罪是两种非常常见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二者的区分并不难,但在某些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既有诈骗因素又有盗窃成分的情况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定并不是那么容易。对这类案件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意见往往会不一致 ,以下就从几个方面来阐述两罪的界限: 1.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 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虚构事实,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在原则上,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导致其自愿主动的交付财物的作用,如果不具有这样的作用,则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所以行为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并不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点所在,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时或之前也使用欺诈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诈手段并没有使被骗者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主动自愿交出财物,则仍然只构成盗窃罪。 2.对“错误认识”的理解 所谓对方产生认识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得被害人对客观事实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与被害人的主观认识不一致。在欺诈行为与交付财产之间,错误认识是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也就是说,受骗人的认识错误与交付财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缺少了对方的错误认识这一环节,就不能构成诈骗罪,即便是构成,也只可能是诈骗罪未遂。 3.对“交付财物”的理解 受骗人的认识错误与行为人取得财产之间需具有因果关系,而表明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重要环节就是被骗人的交付行为。如果缺少交付行为,即使被骗人陷入了错误,并且行为人也取得了财产,那不能表明对方的错误和行为人取得财产之间使具有因果关系的,则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在盗窃案件中,也可能掺杂欺诈行为,这时候需要确定行为性质关键是看被害人有无交付财产的行为。由此可见,交付行为对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具有重要的作用。 4.交付(处分)意思的内容 诈骗罪中的交付处分并不一定要求被骗人将财物的所有权处分给行为人,所以并不要求受骗人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被害人交付时意识到财产从自己的支配下转移到对方的支配下,就应该认为有交付的意思。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在事实上获得了财物,根据法律及社会观念,如果受害人在此等情况下并没有失去对财物的有效控制,则行为人窃取财物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