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高利转贷
2011年1月11日,史某以某公司名义申请贷款200万元。在办理该笔贷款期间,黄某向被害人史某提出借款300万元。同年2月2日,银行放贷下来,史某当日将该笔200万元信贷资金与自有资金100万元,以月息两分出借给黄某,从中获利14.4984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息转借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史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缴违法所得,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史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史某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
律师说法:转贷哪些资金将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本案中,史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虚构贷款事由,将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触犯了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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