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件中,第一、对于杨某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被告人杨某因村里办庙会,组织部分村民在第三人家中非法制造烟花,当场查获用于制造“梨花瓶”的烟火药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个以及其他原料和工具,经鉴定,该火药具有爆燃性。 第二、杨某的身份为河北省“五道古火会”非遗传承人,其制造烟火药的目的是为了履行法定传承义务,为在庙会进行烟火表演,不是为了出售或者其他违法目的,其制造烟火药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第三、杨某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以上,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石家庄中院对杨某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终审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同时判决杨风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那么,此案中非遗传承人如果需要使其烟花制造的行为合法化该如何做?根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杨某应该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以及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