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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子另结新欢并产女 涉嫌重婚罪被判刑

法院判例     许胜利     2018-01-12 阅读: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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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张某于上世纪80年代初认识,同居后生育一子一女,并于2002年12月办理了婚姻登记。2011年,吴某又认识了女子燕子(化名)并展开热烈的追求,两年后两人开始同居,燕子怀上了吴某的孩子孩子生下来之后摆了满月酒。没过多久吴某被妻子张某以涉重婚报警。日前,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丰泽法院以犯重婚罪一审判处拘役4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说法

一、在法律的角度上讲,重婚是如何认定的?

(一)构成重婚的主体:1、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2、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在情况2中,构成重婚的必须要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仍然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反之,如果是不知道或者受欺骗的,则不构成重婚。

(二)重婚的情况:1、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2、事实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此案属于事实上重婚。事实上重婚的情形: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在此案中,一开始,吴某故意隐瞒已婚状况,欺骗燕子与其交往。后燕子怀孕,又跟燕子说谎道自己已离婚。吴某本身有配偶,又以欺瞒的方式与燕子用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吴某与燕子的孩子出生后,他们以夫妻的名义为孩子摆了满月酒,一般情况下,亲戚朋友有理由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综上条件,吴某犯重婚罪,而燕子因为受到吴某的欺瞒,不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被法律允许的。重婚罪侵犯的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根据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案中,不仅吴某的合法妻子张某可以对吴某的重婚行为提起诉讼,燕子作为受欺骗一方,也可提起诉讼。

(二)民事责任

根据《婚姻法》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吴某的合法妻子张某除了可以对吴某的重婚罪提起刑事诉讼之外,还可以就其重婚行为要求经济赔偿。之后如果张某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及照顾到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为原则,过错方吴某应向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地给张某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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