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陈某交代,他事发前喝了一杯多白酒跟2杯啤酒,后期去唱歌又喝了3瓶啤酒。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晚23时10分许,陈某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驾驶自己的轿车,以100-108公里/小时的速度驾车行驶至工农路万达广场西门附近时,连续撞击路上行人,造成6人死亡。陈某驾车撞到路边的治安岗亭后停止,致岗亭严重毁损,并下车请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陈某有醉驾,超速驾驶的犯罪行为。他明知自己是处于醉酒状态以及超速驾驶状态,通常情况下是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这种不正常驾驶状态会造成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但是陈某却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后陈某有请人打120急救电话的自觉,体现出他没有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造成伤亡是他不希望发生的结果。但陈某的犯罪情节仍然十分恶劣,后果也很严重。综合上述因素,认定陈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量刑情节。在此案的一审二审中,陈某均被判死刑。但站在辩护律师的角度上看:陈某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在撞人后下车情人打120急救电话,后在家人陪同下到蚌埠市山香路派出所主动投案自首。陈某在法庭上认罪悔罪,其家人尽力配合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而且被害人有走机动车道,横穿马路的行为,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基于上述量刑情节,死刑的判决未免过重。故最高人民法院对陈某提出的量刑过重的意见予以采纳。陈某最终被安徽高院改判无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