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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债券 触犯法律吗

企业家辩护案例     付凤鸣     2018-01-16 阅读:201

付凤鸣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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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伪造国债券

2014年12月份,韩某向赵某咨询办理能在银行贷款的凭证式国债一事,赵某称耿某甲可以办理并帮其联系,耿某甲同意后,韩某先支付给赵某人民币20万元作为定金,赵某将该20万元付给了耿某甲。后耿某甲联系姚某帮忙办理,并支付给姚某人民币2万元。姚某委托一王姓男子伪造两张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4800万元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2015年年初,李某甲找到韩某欲购买能贷款的凭证式国债,并支付给韩某人民币100万元,韩某将其中的50万元给了赵某,赵某又支付给耿某甲20万元并取得上述两张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韩某从赵某处拿到该两张凭证后,将其中一张给了李某甲。

法院判决:构成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某甲、姚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耿某甲、姚某是不分主从犯的共同故意犯罪,依法应予刑事追究。

律师说法:触犯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秩序的专属管理,其犯罪对象特指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当属须经国家核准的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本案中,耿某甲、姚某等人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伪造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秩序的专属管理,触犯了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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