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7毛钱被判6个月
中新网消息,广西男子覃某在柳江县入室盗窃了7毛钱现金、一把手电筒、一张身份证,12月8日,该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法院介绍,9月2日12时许,租住在柳州市的覃某流窜至柳江县拉堡镇新田屯,发现村中一户人家家中无人,两扇门没有上锁。覃某分别进入两个房间,在一间房中盗走一把手电筒、一张身份证,在另一间房盗走放置在席子下的7毛钱。
据覃某供述,其本来是打算到柳江县找工作,因为肚子饿,便打算偷点东西换钱,选择了比较偏远人少的农村家庭进行盗窃。但盗窃后,覃某在村里迷路,没多久就被发现其盗窃行为的村民抓住。
入室盗窃如何规定
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法律有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那么该男子,只盗窃了7毛钱现金、一把手电筒、一张身份证,为何会判这么重呢?
原因在于“入室盗窃”。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的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罪状表述为五种情形: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是多次盗窃;三是入户盗窃;四是携带凶器盗窃;五是扒窃。罪状表述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因此,入室盗窃,由于其行为本身恶性极大,不论盗窃金额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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