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未满12周岁的女儿小晨(化名)花约10万元“打赏”某直播平台男主播,张先生以女儿作为原告,将直播平台管理方小咖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咖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打赏”钱款。
昨天下午,此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张先生称女儿“打赏”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的手机登录直播平台进行,且女儿尚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咖秀公司则表示无法判断“打赏”者系未成年人,且张先生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手机。该公司同时向法庭申请,追加被“打赏”的男主播为共同被告。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律师观点
小晨未满12周岁,属于民法总则中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形。小晨的打赏行为无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都与她的年龄、智力、经济能力和日常需求不匹配,而且小晨的父亲作为小晨的法定代理人得知此事后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因此小晨的这种打赏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但是,如果小咖秀上登陆的账号是小晨父亲的账号,同时支付款项的账号也是小晨父亲的账号,除非有其他有效的证据能充分证明这三天的打赏行为都是由小晨实施的,否则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很难认定小晨父亲的说法。在司法实务中,关于打赏行为是小晨实施的这一点,在举证上有一定的难度。另外,小晨父亲对小晨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对此次事件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小晨父亲没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那么败诉的可能性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