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3月18 日下午 ,邵阳洞口县罗某光因家庭矛盾和周末校外补课问题与上高一的女儿罗某(15岁)发生争执。罗某遭到了父亲的打骂,父亲打骂了女儿后,又责怪妻子曾某春对女儿管教不严,两人为此发生口角,继而跑进主卧室扣上门厮打。犯罪嫌疑人罗某见状情绪失控,手持家中水果刀将父亲罗某光刺伤,罗某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从上述的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观点
本案中罗某涉嫌的罪名:罗某在客观上有用刀敲罗某光的头部及用刀刺罗某光背部的行为,罗某在主观上有伤害罗某光的故意;但罗某光的死亡系其自己站立不稳扑倒在罗某身上,被罗某手持的刀尖正好插进了心脏部位。罗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罗某光生命的故意。因此,罗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后果只是加重处罚的情节。
本案的辩点:1、罗某系未成年人且未满十六周岁,所以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害人罗某光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案中被害人罗某光对罗某的打骂行为,是造成本案发生的诱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