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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发生厮打致人受伤,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吗?

企业家辩护案例     马友泉     2018-09-25 阅读:185

付凤鸣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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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因琐事发生厮打致人受伤,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吗

2014年10月1日9时许,刘某某与邵某某在某市一老年公寓门口因琐事发生厮打,致邵某某腰部、左眼部受伤。经鉴定,邵某某腰2-腰4左侧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左眼视力下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体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律师说法:因琐事发生厮打致人受伤,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吗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从客观方面看,主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来说,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并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即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并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刘某某与邵某某在某市一老年公寓门口因琐事发生厮打,致邵某某腰部、左眼部受伤。经鉴定,邵某某腰2-腰4左侧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左眼视力下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体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刘某某与邵某某在某市一老年公寓门口因琐事发生厮打,致邵某某腰部、左眼部受伤,刘某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鉴定,邵某某的损伤程度最重达到轻伤,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伤害标准。因此,刘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如果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正常,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对刘某某进行作出定罪处罚判决时,应根据刑法规定和伤情鉴定结论,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张某一的认罪认罚态度等作出适当量刑。同时,还应当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求,判处刘某某承担邵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

以上就是对“因琐事发生厮打致人受伤,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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