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伙同他人抢劫财物,应受何种刑罚
1995年1月15日14时许,在某县陶瓷厂老窑东边厕所内,龚某伙同黄某某、陈某某、宋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持一把“虎头”牌单刃刀,采取殴打等手段抢劫汪某甲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96.2元。案发后,黄某某、宋某某、陈某某三人亲属代三人退还汪某甲赃款共计2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龚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律师说法:伙同他人抢劫财物,应受何种刑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此处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此处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该罪的基本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龚某伙同黄他人持刀,采取殴打等手段抢劫汪某甲钱款,属于对财物的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犯抢劫罪的行为。在对龚某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认定时,还需要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及其他有效证据等加以证明。如果最终认定龚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则应根据刑法规定,对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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