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纠集多人相互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吗
2013年6月25日夜,郑某(已判刑)与蒋某相约在某处打架。随后蒋某组织何某(已判刑)及何某某到蒋某家中拿三根钢管准备与对方斗殴。郑某一方组织刘某及甘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张某、郑某某(均已判刑)等人至约定地点准备斗殴,蒋某未及时赴约。次日凌晨,蒋某驾车带着何某、何某某到约定打架的地点,郑某等人发现蒋某的车辆便驱车追赶,蒋某等人开车逃跑,郑某、刘某等人分别乘车追赶蒋某所驾车辆。在追赶过程中,何某从车窗内伸出钢管,欲打击对方车辆,郑某一方人员也从车窗伸出砍刀挥舞还击,杨某某用气枪向蒋某车辆射击钢珠,将蒋某车辆逼停后,郑某甲、刘某等人下车殴打蒋某,并将蒋某的车砍砸损坏。经价格鉴定,被砸车辆损失13021元;经法医鉴定,蒋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何某某、刘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何某某、刘某均伙同他人结伙持械斗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犯罪。
律师说法:纠集多人相互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吗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此罪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按照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案中,蒋某、何某某、刘某相约斗殴,属于聚众斗殴罪中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蒋某实施了约定地点、准备工具并驾车带领何某某、何平奔赴约定现场等行为,应认定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何某某、刘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犯罪,属于积极参加者。在对此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认定是,应根据有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加以证明。同时在对此三人判处刑罚时,应充分考虑其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悔罪表现、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等情形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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