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驾驶收割机发生事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2014年5月31日13时许,于某驾驶一辆联合收割机,顺某县公路行使至某地时,在自西向东倒车过程中,将车后由张某所推的两轮电动车撞倒并碾压,造成两轮电动车乘车人陈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说法:驾驶收割机发生事致人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于某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在倒车时将车后由张某所推的两轮电动车撞倒并碾压,造成两轮电动车乘车人陈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属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某应当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则说明其驾驶行为存在违法交通管理法规,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于某的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在对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进行判断时,应注意结合有关证人证言、其自身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系列证据证实,作出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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