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如何定罪处罚
2012年9月27日,史某某承包的工地欲开工,怕当地居民找事,史某某、王某某遂指使罗某某、李某某组织人员到公路上助威、打架。罗某某、李某某组织咸某、刘某、李某等人到其约定的地点,在史某某的指挥下,上述各人手持木棍将某村村民张某某、胡某某、桑某某、闫某某、杨某某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胡某某所受损伤均系轻伤;桑某某、闫某某、杨某某所受损伤均系轻微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咸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咸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律师说法: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如何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此罪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按照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案中,咸某在他指使下,参与斗殴并将人打伤,属于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其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对其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在对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认定时,应根据有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加以证明。同时在对咸某判处刑罚时,应充分考虑其悔罪表现、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在犯罪中作用的大小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等情形作出相应刑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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