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携带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吗?
2015年4月8日,崔某某携带两小包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晶体颗粒,在列车出站口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铁路公安物证鉴定机构对两包晶体颗粒进行了理化检验,检验意见为:两包颗粒晶体的重量为10.45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0.45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律师说法:携带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吗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只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才有权利控制毒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属于非法持有。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崔某某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属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属于非法持有,且持有数量达10.451克,主观上又是明知,因此,崔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按照其持有毒品数量,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当然,在对崔某某量刑时,还应充分考虑其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作出刑罚判决。如果人崔某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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