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与妻子争执同时踢伤岳母,如何定罪处罚
2014年2月2日上午,闫某某和其妻刘某某走亲戚。午饭酒后,闫某某因琐事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刘某某的亲属上前劝阻时,闫某伟将刘某某的母亲踢倒,致刘母左前臂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已犯有故意伤害罪。
律师说法:与妻子争执同时踢伤岳母,如何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从客观方面看,主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来说,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并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即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并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闫某某与其妻刘某某发生争执后,刘某某的母亲前来劝架,闫某某将其踢伤,闫某某的行为明显属于属于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经鉴定,刘某某母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轻伤及以上的标准。因此,闫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如果闫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正常,且是故意为之,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对闫某某进行作出定罪处罚判决时,应根据刑法规定和伤情鉴定结论,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闫某某的认罪认罚态度等作出适当量刑。同时,还应当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求,判处闫某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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