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捡到别人遗忘在自助取款机的银行卡,没有妥善交给银行,而是见财起意取走现金的,面对的将是法律的制裁。最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胡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了解下本案:
去年年初某天傍晚,胡某某前往桂阳县一银行里准备取款时发现自助取款机卡槽里有一张他人遗漏的银行卡,顿时心生犯意,确定四周无失主寻卡后,趁机将卡里的9000现金取走。两个月后,当公安的侦查行动正准备有所突破时,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还失主被取走的现金。
最终法院认定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罪名与普通罪名的关系。这就要求,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首先要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要求骗人,让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务。因为机器没有不具备人的思想,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所以,对自助取款机使用虚假的信用卡或他人的信用卡,不构成诈骗罪,自然而然也就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属于盗窃罪。对银行工作人员或者用POS机收费的人员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才属于诈骗行为。实务中在使用信用卡诈骗罪时所产生的诸多混乱,主要源于对上述原理的忽略。
律师观点
结合本案,胡某某使用的是他人遗忘在自助取款机的卡,如以盗窃罪在实务中的运用来分析,他人对遗忘在自主取款机的卡失去了占有,但是由于场合特殊,该卡转化为银行占有,那么胡某某获取他人占有的卡就应该属于盗窃信用卡,适用上述法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即便不以此来分析,胡某某是对自助取款机使用其获得的他人遗忘的信用卡,由于不具备诈骗的手段,理因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般来讲,信用卡诈骗罪比盗窃罪的处罚严重一些,实务中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的居多,可能是由于对法条之间的贯通难度较高,一般观念难以理解,此举可保障法律的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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