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官员退休后仍被抓
环球网报道称,7月18日,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原副书记、监事长姚某某受贿一案,在保定中院开庭审理。据检方指控,姚某某受贿超3600万。姚某某于本月7日被宣布提起公诉,到一审开庭仅用时10天,为十八后第二人。另一人为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某某,也是用时10天。专家表示,司法机关“打虎拍蝇”工作即将进入攻坚和总结阶段,落马高官的密集获刑及审判进程的加快在意料之中。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姚某某先后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获批银行贷款、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弟姚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19.62085万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姚某某的刑事责任。
什么是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本案中,被告人姚某某受贿数额超过360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受贿官员退休后仍被抓,什么是受贿罪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