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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起色心进女厕偷拍,偷拍隐私如何处罚?

企业家辩护资讯     马友泉     2018-02-05 阅读: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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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起色心进女厕偷拍

中华网讯,在10月28日,南京雨花台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在其辖区大厦内,有一保安偷拍女厕,被其他员工现场捉住。然后,现场有人报警,民警随即赶到现场。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后了解到了事情的经过:当天13时许,在辖区某大厦上班的员工小静一个人去了趟女厕所,小静称,如厕时听到旁边隔间传来拍照的声音,且伴随着一束闪光灯。顿觉可疑的小静不动声色地走出厕所,并推门询问是否有人,“旁边厕所的门锁是坏的,门却被堵住,叫门也没人应。”随后小静将厕所门踹开后一下愣住了,里面竟然是一个男子。小静一把抓住该男子的衣服企图阻止其离开,并且大喊求救,男子被小静单位的老板等人抓住。在询问中,被抓男子李某告诉民警自己今年23岁,在小静所在大厦做保安。李某称当时男厕没纸,无奈之下才进了女厕所。在发现有人进来后,头脑一热这才对旁边的女子进行了偷拍,并称自己已经删除照片,希望民警“宽大处理”。然而民警经过调查却发现,李某的手机中存有21日以来连续在女厕偷拍的照片100余张,李某这才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李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偷拍他人隐私受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如果没有传播出去,那就构不成传播淫秽信息。

如果传播出去的话,就是“传播淫秽信息”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传播偷拍他人的隐私视频一方面是侵犯当事人的隐私,另一方面传播出来会对受害者构成“侮辱”,有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另外,《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保安起色心进女厕偷拍,偷拍隐私如何处罚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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