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效力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往往会就赔偿内容和赔偿额度,达成协议以快速促成纠纷的解决。但当协议达成之后当事人也有对于协议内不认可,或找出一系列的理由试图推翻之前的协议内容,这些情况发生时,协议的效力如何就会存在争议。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9日15时30分,赵某元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北京燃气门头沟高压某站口超车时,车辆右侧撞到祝某霞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事发后,祝被送至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抢救,被诊断为创伤性颅脑损伤、左面部软组织挫裂伤、脑神经反应、左膝部软组织挫伤、左下肢大隐静脉曲张。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赵某元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赵某元和祝某在医院达成和解协议,赵同意赔偿祝28000元,但祝多次找到赵某元要求支付赔偿款,赵某元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现祝某胫骨骨折、面部疤痕尚未治愈,急需用钱,为此,祝起诉要求赵某元按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28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2月9日15时3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北京燃气门头沟高压某站口处,赵某元驾驶电动三轮车超车时,车辆右侧与祝某霞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侧接触,两车部分损坏,祝某霞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赵某元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祝某霞被送至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颅脑损伤,左面部软组织挫裂伤,脑神经反应,左膝部软组织损伤,左下肢大隐静脉曲张,胃炎。2015年12月20日,祝正霞又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祝霞就诊发生住院费7901.03元、门诊费1810.41元、急救费40元、救护车费35元、挂号费11.5元。2015年12月20日,祝某霞及其家属与赵际元在门头沟区医院协商,赵际元为祝正霞写下赔偿协议,载明“今天是2015年12月20日在医院因车祸,祝正霞腿部膝盖小腿骨折,两方愿私了,赵际元愿出2万8千元整,解决此事。”
法院判决:当事人之间积极、妥善、及时协商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自己提出的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赵某元并未举证证实其与祝某霞达成赔偿协议时受到胁迫,该协议系当事人为积极、妥善、及时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而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履行。
律师说法:当事人之间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