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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人身损害案例          2017-03-16 阅读:246

王爱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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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

2014年8月30日星期六中午,原告骑自行车行驶至角门北路时,遭遇身后同方向由被告王某驾驶车牌号为京X的小轿车的撞击,原告被撞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驾车逃逸,原告被送往北京友谊医院就诊治疗,急诊诊断为:多发外伤(胸部、双肩部、双上肢)。经北京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肇事逃逸,对上述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进行过任何赔偿。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我医药费10858.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2500元、护理费10000元、人身伤害赔偿金50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交通费及通讯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2、财产损失费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王某承担;4、被告马某祥对上述赔偿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北京分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30日12时5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美廉美超市前,远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王某驾驶京X小客车同方向由后方驶来,两车发生接触,远某倒地受伤,两车均损。王某驾车逃逸,于2014年9月14日被查获。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认定,王柏为全部责任,远淑琴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远淑琴分别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就诊治疗。远淑琴因胸痹、气滞血瘀症、胸部挫伤等诊断,于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住院治疗11天。远淑琴就医期间花费医疗费4307.29元。

另查,事故发生时,京X车辆在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不计免赔30万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马某祥系京X车辆的所有权人。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诊断证明)、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法院判决:未构成伤残,一般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王某与远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远某受伤,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所驾车辆在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北京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远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超过保险的部分由王柏承担。远某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对于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医疗费具体数额以票据为准;关于营养费,原告虽未提交相关证据,但考虑到其伤情,本院酌情确定营养期为11日,营养费标准为50元/日;关于护理费,远某虽未提供需要护理的医嘱,但考虑到其伤情,本院结合相关规定,酌情确定护理期为11日,原告主张护理费标准证据不足,本院酌情确定为100元/日;关于交通费,本院根据远某就医情况酌情确定为900元;关于人身伤害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远某的伤情未构成伤残,其关于人身伤害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通讯费,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关于财产损失,远淑琴虽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但考虑到远淑琴的受伤情况,本院酌定其财产损失为500元。原告要求马水祥与王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四千三百零七元二角九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一百元、营养费五百五十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一千一百元、交通费九百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五百元;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依照过错比例承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爱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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