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毁公共设施
在宁波北仑,有一批熊孩子,短短10多天内,强行从公共自行车桩位中偷走42辆公共自行车,42个桩位也被损毁。据初步统计,损失约5万元。

4月16日上午,宁波市公共自行车公司工作人员在北仑区“华庭公寓”网点上“逮”到了三个企图破坏公共自行车设施的小学生,第一时间报警。经警方调查,这几个孩子平均年龄仅10岁,均在北仑东城小学读书(该校属于外来民工子弟学校)。涉案学生表示,骑走的车均已还进其他桩位,目前尚未确证。警方表示,孩子“作案”手法为持续用力摇晃在桩的自行车,通过蛮力将自行车暴力取出。因涉案学生为未成年人,只能做完笔录后由家长带回严加管教。
当宁波市公共自行车公司相关人员向孩子家长提出经济赔偿时,家长态度冷漠,拒绝经济赔偿,甚至留下一句话:“要钱没有,要不让派出所把孩子抓走吧!”(来源:钱江晚报)
孩子家长应承担经济赔偿
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