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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被男同学打休克 学校竟警告女同学

人身损害资讯          2017-04-28 阅读:317

王爱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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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被男同学打休克

据山东电视台报道,济南市回民中学高三女生小薇,被同班男生打成休克。更让人气愤的是,学校不但没有把事情第一时间告诉家长,反而警告被打女生,不要把事情闹大,如果跟家人说了,就记处分。(来源:中国新闻网)

学校应不应该负责

学生在学校被打,作为受害者一方还要被学校警告不准告诉家长,这推卸责任的态度实在令人气愤。中小学生往往由于尚未成年,自我保护能力弱,难免会受到伤害,一天之中的大部分时间又都在学校,因此法律规定了学校对于其学生的一些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条规定了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时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学校承担责任并不是因为负有监护责任,而是因为安全保障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因为第三人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如果教育机构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教育机构就不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具有下列情况的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比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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