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被砸中眼睛状告整栋楼
昨天,郑州一小区业主的QQ群里很热闹,大家都在讨论自己成了被告的事——法院通知他们,5月30日前提交答辩意见并说明情况。
原来,去年,15岁的小杨在该小区一栋高层居民楼下的修车店门口,被楼上掉下来的一个水泥疙瘩砸中了左眼,导致眼球破裂,现在左眼几乎失明。小杨和爸爸一纸诉状,将整栋楼300多户居民和物业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和各项损失。目前,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这事,到底谁干的?事发当天,堂弟被送医后,腾飞就上楼挨门挨户查看,是否有哪家业主在装修,但没找到一家。腾飞调取附近商户的监控,只看到楼上掉下来东西砸住堂弟,其它的有用信息查不到。
5月19日,法院在小区张贴了很多公示,说要依法向业主们送达起诉书副本,请各位业主于5月30日前到法院提交答辩意见并说明情况。
5月30号,最后时限已经过去了,该交的材料交了,该解释的也解释了,剩下的就等着法院开庭了。(来源:腾讯新闻)
高空坠物事件怎么办
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就意味着,高空坠物,邻里要负连带责任。要想撇清责任,业主可在庭上列举自己不在场的证明,或者与此案无关,比如在一楼的住户。另外,这个规定表述为“补偿”而不是“赔偿”,原因在于没有确定肇事者,这些业主并不是由于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更多的是基于公平和道义作出补偿。
受害人平白无故受伤,如果因为找不到肇事者而没有赔偿,显然有失公平。让所有可能的加害人担责,本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但是让被告自证清白,减轻了原告举证责任,增加了被告举证义务,又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原则。在实际案例中,大部分被告很难自证清白,法院一般会选择让双方和解。
